录音原稿:

经审理查明,患者郑某某与原告毛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即原告三人2012年12月11日郑某某因活动后胸痛10月余,加重一周”南京市鼓楼医院心脏科。入院诊断:冠心病、型糖尿病,入院治后不久,宣布临床死亡。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对本病例作出医疗损害审中,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162690元丧葬费25639.5元被告对上述费用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营养费1500元被告对营期限30天没有异议,但认为应按20天计算原告主张护理费1360元被告对护理费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根据患者的自身和手术情况即使没有损后果也是需要护理的。原告主张未报销医疗费97448.41元被告认为该医疗费中包含了患者治疗心脏手术的相关费用属于损害后果的出费用,应由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理由是患者在春节死亡给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认为数额过高,应由法院依法认定上述事实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医疗费票据复、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南京大学教职工自付医疗费证明录音光盘;被告提供的病资料南京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证据分析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在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的过错与损害后之间有因果关系关于本案的赔偿范围对于医疗费97448.41元,有原告提交医疗发票复印件和南京大学教职工自付医疗费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营养费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营养期限30天予以支持但按照20元天的标计算故营养费为20×30=6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36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医疗费97448.41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1360元死亡赔偿金162690元丧葬费25639.5元纳入赔偿范围共计287737.91元45%的份额为129482.06元。因考虑被告在中变更手术方案后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侵犯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同时综合被告的其他过失性质和程度以及原告精神痛苦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综上被告承担的赔偿费用为159482.06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原告毛某某159482.06元驳回原告毛某某、郑、郑军、郑冬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21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1000元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负担1021元南京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费2200元,由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原告32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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