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首先,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物。只有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争得了民主,才有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定为法律并以国家强制实施。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其次,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国家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保障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因此,社会主义法制要把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权利作为其出发点和归宿。法律由人民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国家机关向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监督这是我国法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体现。社会主义民主越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就越完善。再次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通过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法制建设。只有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制定出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意志的法律;只有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依靠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并和一切违法罪行为斗争,才能使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民主越发展,社会主义法违例就越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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