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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1990年9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21996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7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3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月,2007年5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管制2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罚金人民币1000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因前罪为执行完毕决定执行管制1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2015年2月22日管制考验期满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 民秦 检诉 刑诉2015 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秦淮区,鼓楼区等地先后四次窃他人财务,共计价值人民币265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新街口南站公交站台,趁被害人孙某上100路公交车不机,窃得孙某放在上衣右口袋内的小米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开往南京西方向的16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市鼓楼区鼓楼站时。趁被害人贾某下车不备之机,窃得其包内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70元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开往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方向的100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时,趁被害人廖某不备之机,窃背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元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四、2015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秦淮区公交车站趁被害人张某上16路公交车不机,窃得其裤子左口袋内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17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各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违犯罪,多次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7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六十七第三五十二,五十三之规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至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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