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开始
再审申请人耿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林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某杨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耿某经营的是家庭作坊是错误的,耿某是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某某市某某区小河康富车辆配件厂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非家庭经营将杨某列为赔偿义务人没有法律依据;(二)耿某不是火灾事故的责任在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鉴定程序和结论是错误的评估确定的火灾损失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进行评估和鉴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杨某和耿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小河康富车辆配件厂属个体工商户,尽管承租人和经营者是耿某,但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应当以家庭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况且杨某在某某市某某区公安消防大队所的询问笔录中也陈述参与家庭作坊的经营故二审判决耿某和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耿某杨某是否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起火点耿某经营的家庭作坊,原因主要是耿某在家庭作坊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耿某使用租赁房屋从事喷漆作业未依法经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审核验收,耿某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故耿某的家庭作坊引起火灾导致相邻的张某财产损失当然应由耿某承担。二审法院考虑租赁人耿某经营的是易燃易爆物且未经消防审核验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张某本身经营的场所也未依法经消防部审核、验收,故张某对损失的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责任,因此,二审判决责任分配是恰当。(三)关于鉴定程序和结论是否错误的问题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合法价格鉴定资质的。其次,鉴定程序启动前,一审法院依法通知耿某参加火灾现场勘察及评估,但耿某拒不参加故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结合一审法院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及物品清单进行了现场勘察、市场调查后作出了价格鉴证结论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耿某、杨某虽对鉴证结论提出了异议也申请重新鉴定,但耿某杨某未提出充分据来证明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证据故二审该鉴结论作出判决并无不当。耿某、杨某要求重新评估和鉴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驳回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
结束

输入稿:

暂时只能查看自己录入的文稿!
躺平哇哦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听打了08分41秒;平均每分89字;输入原稿的 58.85%;听打正确率 89.97%
00:0000:00

打字吧的发展离不开你的支持,谢谢你的打赏! 点击开始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