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某为处理某某某加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让被告人王某寻找排污地点被告人王某找到被告人沈某用于收购废油的码头并带被告人此处查看后三被告人商定通过码头向某某市某河内排放污水沈某在王某的指使找到被人向某让向某驾驶油罐车运污水,被告人向某遂驾驶其油罐车将某加工有限公司的生产性污水拖运至该码头由被告人沈某、向某向某河内进行排放。
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预缴罚金,系初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只是造成某河水体发黑发臭的原因之一故建议对被告人某从轻处罚,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某为处理某某市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让被告人王某寻找排污地点被告人王某找到被告人沈某用于收购废油的码头并带被告人某到此处查看后,三被告人商定通过码头向某某市某河内排放污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沈某、向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沈某、向某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某能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向某均能预全部罚金,被告人沈某能预部分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沈某、向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被告人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陶某不宜单处罚金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破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九)项、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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