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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