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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0日张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彭某借款6万元并于当日立下欠条一张内容为:经切彭某人民币六万元属实张某,2012年4月30日该笔借款后经彭某讨未果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归还彭某借款6万元诉讼费由彭某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向彭某借款6万元的事实有欠条为证彭某张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张某对该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彭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6万元合法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张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6万元给彭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650元由张某负担判后张某上诉至本院称彭某与张某配偶李某合伙做生意彭某于2011年11月4日陆续出资20万元由张某配偶李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彭某20万元出资款后来由于生意失败在生意亏损的41000元双方尚未结算的情况下李某陆续归还彭某出资由于张某夫妻缺乏沟通还款过程中两人同时对彭某进行还款导致多还给彭某50200元退一步讲,即使如彭某所言,是张某向彭某借款6万元根据还款收条和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张某也已经向其还款73200元多还了13200元而不是彭某所说的还欠6万元张某在一审中出庭应诉是因为彭某当时对张某谎称这件事在2012民法 民二初字第1324号案中调解算了导致张某有还款证据却未出示张某上诉请求本院撤一审判决驳回彭某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彭某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问题,是彭某与张某是否存在6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彭某主张张某向其借款6万元,提供张某出具的欠条应证,张某已确认欠条是其出具的故本院认定彭某与张某存在6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上主张6万元是另案20万元投资款中的款,其已经还清该6万元,对于张某上意见本院分析如下当事人是彭某与李某张某与李某属于不同诉讼主体,张某上诉称涉案6万元已包括在李某的款项中与其出具欠条的行为不符合张某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供的证据已经过生效民事判决的审查,且该生效判决已将张某的还款,作为李某归还彭某款项进行抵扣张某又将该生效判决已扣除的还款作为本案中的还款缺乏事实依据本案是彭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将李某与彭某之间的纠纷本案混为一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张某提出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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