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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耿某、杨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林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某某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某、杨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耿某经营的是家庭作坊是错误的,耿某是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某某市某某区小河康富车辆配件厂,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非家庭经营,将杨某列为赔偿义务人没有法律依据;(二)耿某不是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在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鉴定程序和结论是错误的,评估确定的火灾损失与事实不符重新进行评估和鉴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杨某耿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小河富车辆配件厂属个体工商户尽管承租人和经营者是耿某但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应当以家庭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况且杨某在某某市某某区公安消防大队所的询问笔录中也陈述参与家庭作坊的经营,故二审判决耿某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耿某杨某是否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起火点在耿某经营的家庭作坊原因主要是耿某家庭作坊经营过程管理不善导致,且耿某使用租赁房屋从事喷漆作业,未依法经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审核验收,耿某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故耿某的家庭作坊引起火灾导致相邻的张某财产损失,当然应由耿某承担。二审法院考虑租赁人耿某经营的是易燃易爆物,且未经消防审核验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张某本身经营的场所未依法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故张某对损失的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二审判决责任分配恰当。(三)关于鉴定程序和结论是否错误的问题某某市价格认中心是具有合法价格鉴定资质的。其次,鉴定程序启前,一审法院依法通知耿某参加火灾现场勘察及评估但耿某拒不参加。故某某市价格认中心结合一审法院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及物品清单进行了现场勘察、市场调查后作出了价格鉴证结论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一审中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耿某杨某虽对鉴证结论提出了异议也申请重新鉴定,但耿某杨某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定过程中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证据。故二审依该鉴证结论作出判决并无不当。耿某、杨某要求重新评估和鉴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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