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四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必须是法律主管的案件和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当前学术界争议问题的看法。
 一、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问题。一般认为是本诉的处理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但对什么是利害关系,有不同理解,主要有五种观点:一是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到影响。二是案件的判决和调解结果可能导致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三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明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或间接影响。四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有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因该当事人败诉,他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四是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实现,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有牵连关系。上述观点均有可取之处,但尚有一些不足。第一、二种观点表述过于简单,忽视了法律关系内在牵连的剖析,难免有些笼统和模糊,第三种观点解释过宽,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滥定第三人现象,第四五种观点大同小异,在界定第三人范围方面有较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是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仅仅界定为当事人一方败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承担义务则值得商榷。应该从四个方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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