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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指出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人关系集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愿平等有偿自负盈亏诚实信用等属性的内在要求。民法属于,私法自治为其一般原则。它规定了自然人制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民事责任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制度所以说民法是一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国家制定早、最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我国已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它基本上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应当尽快完成已列入立法规划的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制定。物权法是调整公民、法直接控制和支配财产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法律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漠视物以为有了公有制,社会生产力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公有制的优越性在于,它使人人在生产资料方面处于平等地位消灭了剥削现象。这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也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取得的伟大果。但公有制具体制度如果完善,也可以使生产者与财产的距离拉远可以使人们创造财富的内在动因弱化,也可在特定条件下造成生产力的坏。我们不能搞私有化,因为这是对劳动者的洗劫。而要坚持公有制,就必须用健全的物权制度完善公有制,从而使制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实践证明,如果一个国家的物权法律制度不健全财产关系不明晰、不稳定就很鼓励人们去创造富、积累财富、维护财富。我国改革开放十六年经济之所以蒸蒸日上,不容忽视的一重要原因就逐步建立起自己的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应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物权法调动起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民富国富,国家财产不断、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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