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应在前告知申请回避权。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但由于我国诉讼法对于申请回避权的提出并无时效规定。通常的做法在庭审时才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议庭员、书记员、诉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名单,并告知他们对这些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待商榷理由是:1.庭审开始时才向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申请回避权,具有突然性,他们根本来不了解有关人员是否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的情形,更谈不上申请回避。2.容易使庭审中断,导致案件延期审理。3.容易产生对立情绪,影响审判效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申请回避的法律后果无外乎两种:一种是其所申请回避的人员被决定回避;另一种是回避申请被依驳回。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行使回避权常产生如下负效应:一是被决回避的一种当众亮丑感,难免使其本人或旁听群众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不满情绪;是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继续参与审判常会自自觉地偏袒另一方当事人,有的甚至因此挟嫌报复申请一方。即使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也难免使申请人及旁听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怀疑容易出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庭的情形,使庭审无法进行。据此笔者认为申请回避权应在庭审前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完毕,不应在庭审中进行具体做法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至送达起诉书期间,应将合议庭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名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限申请人至迟在开庭审理前三人民法院回避申请及理由,逾则视为放弃。这样不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充足时间来了解这些人员的社会关系,而且法院也有充裕的时间来处理有关回避事宜,使回避制度真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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