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洪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4月24日,洪某与张某自愿登记结婚,2001年7月4日双方生育一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2年2月,洪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12年12月,洪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认为张某有婚外情行为,但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证实一审审理中张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故调解未成。
原审法院认为,洪某与张某系自由恋爱,恋爱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洪某因家庭琐事与张某发生矛盾,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法院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洪某与张某注意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互相信任,注意处理好家庭关系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故对洪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洪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洪某对原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理由是:被上诉人张某长期夜不归宿,有婚外情,不顾家庭,于家务,对孩子教育及生活漠不关心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二审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被上诉人张某口头答辩称:其没有婚外情,自己忠于家庭,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双方没有太大的矛盾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洪某上诉称张某长期不归宿,有婚外情,主要依据是张某的通话清单,但该通话清单仅仅证明张某与他人通话记录情况不足以证明张某有婚外情行为洪某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有婚外情行为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其据此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洪某和张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虽产生了一些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这些矛盾并非不能调和双方只要互谅互让相互关心加强沟通,遇事协商处理,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原审法院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判决不准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维持洪某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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