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结婚后婚姻关系尚可,但生育长后,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发展到打架的程度,原告因遭到被告的殴打曾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因伤到医院治疗。为此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淡漠对此,被告均有责任考虑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实无和好希望,本院据此准予原告敖某离婚请求。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从居住条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和辩解意见,孩子谢某应当跟随原告敖某生活为宜,孩子谢某甲应当跟随被告谢某生活为宜,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双方互相不向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敖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孩子谢某跟随原告敖某生活,由原告敖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谢某跟随被告谢某生活,由被告谢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长大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面包车一辆归被告谢某所有,由被告谢某支付给原告敖某车辆补偿款15000元;
四、夫妻共同债务10000债务人为谢某父亲),由被告谢某偿还。
驳回原告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广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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