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男,1999年8月15日生汉族,系被害人王某之子法定代理人吴某乙,吴某父亲人冯某,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5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孙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杨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被告人冯某及其指派辩护人孙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04年被告人冯某被害人王某非法同居2006年,冯某妻离婚后与王共同生活。2015年2月,被告人冯某发现王某与他发生关系并产生感情,曾多次劝说与他人分手,并动手殴打王某乙。同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冯某在与王某暂住某出租屋内,再次王某与对方断绝关系无效后产生杀害王某乙后自杀的头,遂用双手王某乙的颈部王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系遭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晚22时,被告人冯某写下遗书后至本市某公园内上吊自杀,因身体原因未能实现放弃,后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证上述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了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宣读了证人朱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证据并据为,冯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提出:其被害人王某与他人分手时,并没有动手打王某乙;某乙是相约自杀冯某的辩护人提出:一、冯某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三、被害人王某和冯某系相约自杀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求本院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因王某死亡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万元,死亡赔偿王某38万元,扶养费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王某5万元,共计48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示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王某于2004年认识后开始非法同居2006年冯某离婚后与王某乙共同生活。2015年2月,冯某发现王某与他人产生感情,曾多次王某与他人分手,并动手殴打王某乙。同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冯某在与王某乙的暂住某出租屋内,再次王某与对方断绝关系无效后,产生杀害王某后自杀的头,用双手掐王某的颈部致王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系遭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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