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建立和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应遵循的几个原则:符合审判权运作特点建立和完善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必须充分考虑到依法、独立性、亲性的审判权运作特点。依法性是指审判的运作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就监督的事项而,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是行政上的命令与服从上的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轨道内运行,无论是上级部门的监督,还是审判业务门的监督,都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在法律赋予监督权限内行使监督权并纳入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如果不能坚持一点,法律规范任意扩大监督权限,势必又回到领导上级说了算的行政化监督的老路上。独立性是我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求。经过改革,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独立刑事审判权各审判业务部相对独立为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创造便利条件,而且使得权利责任主得以明,监督也有了明确的对于着力点,亲历性是审判工作一个显著特点。法官通过亲身参加评审,听取诉讼各方的诉辩,对当事人各方的阐述和证人所作的证词进行距离的判断,也就是司法理论上所要求的言词直接原则,有余个案千差万别,法律也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只有通过近距离的判断,才会更接近客观事实,更可能达到公正,种仅凭听汇报定案件,审者不判,判者审,都是违审判规律的。这个特点要求司法监督在机制设置上应与之相适应,以确保监督的准备性和有效性。

输入稿:

暂时只能查看自己录入的文稿!
巴哒哒使用默认英文输入法,听打了08分35秒;平均每分56字;输入原稿的 76%;听打正确率 77.55%
00:0000:00

我想要个大大的红包,但是你不会给的! 点击开始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