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经本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 李某某 系被告人田某甲的小姨 女。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4 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小丽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4月1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某农场二环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某小区前,摩托车前部与逆向停在路边陈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田某甲摔倒受伤。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田某甲静脉血中检验到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被告人田某甲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陈某、王某、祝田某乙的证言笔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连云大队连公交认字2013074号道路交通事故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田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查获经过,田某甲危险驾驶案综合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甲在归案后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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