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2012苏中刑初字第00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葛某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6日本院2012刑三终字第0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4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11月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11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11日,本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朱某包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某某监狱指派警官李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葛某到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根据年考核日常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葛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某2012年9月入,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决心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重塑自我。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科技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7月分别到监狱表扬。事实有执行机提交的罪犯葛某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2年下半年2013年度2014年上半年罪犯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日常考核资料证据证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葛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1211起至2036年3月10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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