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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指出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人身关系集中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自负盈亏诚实信用属性的内在要求。民法属于私法私法自治为其一般原则。它规定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制度所以说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我国已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它基本上反映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目前应当尽快完成已列入立法规划的物权法和合同法制定物权法调整公民、法人因直接控制和支配财产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法律我国相当长的时间里漠视物权,以为有公有制,社会生产力就会自然而然发展起来公有制的优越性在于,它使人人在生产资料方面处于平等地位,消灭了剥削现象。这无疑是历史进步也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但公有制的具体制度如果不完善也可以使生产者与财产距离拉远,可以使们创造财富的内在动因弱化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造成生产力的破坏。我们不能搞私有化因为这是劳动者的大洗劫。而要坚持公有制,就必须用健全的物权制度完善公有制从而使公有制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实践证明,如果一个国家的物权法律制度不健全,财产关系不明晰不稳定,就很难鼓励人们去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维护财富。我国改革开放十六年来经济之所以蒸蒸日上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逐步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们应当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物权法从而调动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使民富国富国家财产不断壮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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