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意的问题一审主要以红云公司便臣的借条上的印章是杨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征有所为,根据杨有的陈述和红云公司的答辩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同时也认为红云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推有是实际借款人,事实上杨征有陈述出借人明红不同意杨个人名义借款,明红愿意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是对出借的对象审查义务,二杨征有转交了红云公司的借条也将红云公司的开户行账户转交让我方当事人相信,杨征有代表的是司,结合红云公司彭霞琴、有之间的紧密关系,在明宏借款前杨征有与彭霞琴就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这一点也是不可回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对杨这一种转交借的行为是可以产生合理信赖的,也就是说明宏不会想有自己打一个借条,盖一个印章。明红可以合理信赖这个借条的出借人就是彭霞琴,就是红云公司。三明红依据杨有提供的红云公司的账户确实把钱转进去了这再一次证明明出借的对象是红公司,并且这也同时印证了红完成了义务,从借贷的动意到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成,完全形成了借贷过程,所以我方认为本案的借款是有合意的并不是没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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