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涉及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顾某遺产继承的问题本院通知顾某之父顾某某继母朱某某生母徐某某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原告某某委托代理人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某某委托代理人被告国寿江苏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余某某诉称其妻顾某于2012年1月27日因交通事故意外顾某生前向被告投保了人寿保险一份受益人为其子余某同时该起事故中身亡根据事故当时两人座位位置受伤程度继承法的规定应推定顾某死亡在先余某死亡在后故要求被告将顾某的保险理赔款作为受益人余某的遗产进行分配原告据此向被告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顾某的保险理赔款50000元作为其受益人余某的遗产进行分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某某某某某某诉称同一事故中在不能确定顾某及余某死亡先后顺序的前提下应该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顾某的遗产进行分配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作为继承人有权主张将顾某的保险理赔款50000作为顾某的遗产进行分配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各给付12500元被告国寿江苏分公司辩对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交通事故的发生死亡构成保险事故以及原告被保险人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等事实不持异议但抗辩一原告余某某主张根据及余某的座位分布及事故发生的过程推定顾先余某死亡没有事实依据二顾某分别为自己及余某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是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在同一次事故当中在不能确定顾及余某死亡先后顺序的前提下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先死因为保险法属于特别法也是新法效力层级高于继承法应该优先适用保险法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顾某的遗产进行继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余某某为顾某丈夫余某为某之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称顾某某与徐某某于1982年结婚婚后一年生女某徐某生下顾某一个多月后离家出走对某未尽扶养义务顾某某与朱某某于1984年结婚朱某某养义务2008年7月25日顾某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国寿江苏分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康宁定期保险各一份受益人其子余某保险期间分别为终身和43年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0元20000元康宁终身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康宁定期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2009年4月25日顾某为其子余投保国寿两全保险分红型及国寿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一份受益人顾某保险期限80年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0元被保险人未成年时身故累计死亡保额不超过5万元另查明金湖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2年1月27案外人高某驶轿载其母赵某妻朱某某妻表姐母子某余某在金湖县境内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超越前车后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树及民房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某顾当场死亡高某某受伤朱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国寿江苏分公司对于余为被保险人顾受益人的寿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顾某先死亡余某的遗产由其父余某某继承并向余某某给付了理赔款对于案涉寿险合同国寿江苏分公司则亦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余某先死亡被保险人顾某的遗产应当由其配偶父母等人继承为由故拒绝向余某某一人给付保险金余某某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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