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开始
审:下面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交叉进行现在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代: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8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被告答辩?
被代:对于租赁合同的事实无异议,对于租金部分被告认可从签订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从应该支付的租金开始到原告起诉之日期间被告认可尚未支付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原告起诉的租金时间和计算方式合同第一期为2011年8月18日签订支付租金时间2013年3月5日计算房屋租金,第二期合同为2012年2月7日签订,房屋租金起算时间为2013年6月8日合同计算至2015年1月8日两期合同未支付的总金额为200万元2012年2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认为不应当支付原告至今尚未向被告提供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据被告了解,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由于原告未提供房产证复印件,致使被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经营不能实现合同租赁房屋的目的因此该租金不应支付2011年8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该房屋有3停电及房屋漏水,共计给被告造成损失80万元租赁房屋的房租应当扣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后才能支付。
审:原告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有什么质意见?
原代:被告的答辩意见不能构成拒付租金的理由。
审:原告举证?
原代:提供
1、租赁合同2;
2、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发催款函;
3、催款通知书信函,证明被告尚未履行租金给付义务;
4、计算清单如果按照合同定的租金被告所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应是600万元但是基于法律规定违约金高于本金,所以我方按照欠付租金的30%计算违约金;
5、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的租赁房屋是取得交付备案证书的可以正常使用的。
原件经核对后返还原告。
被告质证代: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明内容也无异议,对于计算的违约金有异议本金应将2012年2月7日签订的合同租金不应当支付被告解释下证据名称不相符的原因代:同原签订合主体是被告本人第二,皇家一号是被告就2011年8月18日承租了原告的房屋后申办营业执照开办的娱乐会所东方神韵是被告承租原告2012年2月7日的房屋后准备开办的第二家娱乐会所并向工商部门申请了名称。
审:向被告释明,由于被告未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提出反诉请求因此案中不对被告的反诉处理被告另行立案处理被告是清楚?
被代:清楚。
审:原被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原代:没有。
被代:要求对原告发问。原告提供的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是否给付过被告?
原代:没有给付被告的义务如果被告需要知晓可以向其出示复印件法庭调查结束被告发表辩论意见原代没有被代同质证意见。
审:法庭辩论结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原代依法判决被代支持被告答辩,驳回告诉请。
审:原告是否愿意调解被代可以原代可以原被告双方7天调时间如调解不成本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择期宣判,现在休庭。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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