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依。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在立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实依法行政国已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已在实施中产生明显的效果行政管理工作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尤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行政法规和规章质量不高,作出的规定是一些大的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二是有些地方和部门从本地方、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互相扯皮,甚至搞各所谓“体系”,妨碍了社会主义法的统一和尊严,影响了政府立法质量。三政府立法工作中,对行政机关权的规定不同程度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体现不够,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依法行政。只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才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为了加强政府立法工作,解决政府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用邓小平理论指导政府立法实践,把政府立法决策同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全面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传统行政管理办法法制化;政府立法所规定的法律规范都要明确、具体、便于遵守、执行,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以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原则,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以宪法为依据,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要求。
 法律的生命主要不在于制定,而在于执行。法律的尊严首先不在于呐喊,而在于行动。依法行政不仅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要想实现依法行政,除了要有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作为基础,还必须做到严格行政执法,自觉依法办事,这是依法行政最终实现的关键。
 这些年来,我国行政执法状况不断有所改善,但是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最突出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些地方在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不执行。不少行政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甚至逼死人命。这些行为国法不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实际上就等于无法,在一定意义上甚至比无法的影响还要坏,因为它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群众对法制的信心、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权威。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所有行政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严格执法。决不允许搞人情执法、徇私枉法。要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坚决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主义。对违法者一定要严肃查处,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追究,依法予以惩处,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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