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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林某某市某某某某镇某某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耿、杨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耿某经营的家庭作坊是错误的,耿某是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某某市某某河康富车辆配件厂经营形式个人经营非家庭经营列为赔偿义务人没有法律依据;(二)耿某不是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在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鉴定程序结论是错误的,评估确定的火灾损失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进行评估和鉴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和耿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某某市某某某某镇小河康富车辆配件属个体工商户,尽管承租人和营者但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应当家庭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况且杨某某某某区公安消防大队所作询问笔录中也陈述参与家庭作坊的经营,故二审判决和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耿、杨是否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起火点在耿某经营的家庭作坊原因主要是某在家庭作坊经营过程管理不善所导致使用租赁房屋从事喷漆作业,未依法经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审核验收,耿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故耿某的家庭作坊引起火灾导致相邻的张某财产损失,当然应由耿某承担二审法院考虑租赁人耿某经营的是燃易爆物,且未经消防审核、验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张本身经营的场所也未依法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故张某对损失的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二审判决责任分配恰当。(三)关于鉴定程序结论是否错误的问题某某市价格认中心是具有合法价格鉴定资质的。其次鉴定程序动前,一审法院依法通知耿某参加火灾现场勘察及评估,但耿不参加。故某某市价格认中心一审法院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及物品清单进行了现场勘察、市场调查后作出了价格鉴证结论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耿、杨鉴证结论提出了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耿、杨某未提出充分证据来证明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证据故二审依该结论作出判决并无不当。耿、杨某要求重新鉴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耿、杨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耿、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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