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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耿、杨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耿某经营的是家庭作坊是错误的,耿某是个体工商户字号某某某某区小河康富车辆配件厂经营形式个人经营非家庭经营,将杨列为赔偿义务人没有法律依据;(二)耿某不是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在火灾事故没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鉴定程序和结论是错误的,评估确定的灾损失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进行评估鉴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杨和耿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某某某某某某镇小河康富车辆配件厂属个体工商户,尽管承租和经营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应当以家庭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况且杨某在某某某某区公安消防大队所作的询问笔录也陈述参与家庭作坊的经营,故二审判决和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杨某是应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起火点在经营的家庭作坊原因主要是耿某在家庭作坊经营过程管理不善所导致,且耿使用租赁房屋从事喷漆作业,未依法经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审核验收,耿主观存在重大过错,故耿某的家庭作坊引起火灾导致张某产损失,当然应由耿某承担。二审法院考虑租赁人耿某经营的是爆物,且未经消防审核验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张本身经营场所也未依法经过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故张某对损失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二审判决责任分配是。(三)关于鉴定程序和结论是否错误的问题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合法价格鉴定资质的。其次鉴定程序动前一审法院依法通知耿某参加火灾现场勘察评估,但耿某拒不参加。故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结合一审法院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及物品清单进行了现场勘察、市场调查后作出了价格鉴结论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中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耿、杨某虽对鉴证结论提出了异议也申请重新鉴定,但耿、杨某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鉴定过程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证据故二审依该鉴证结论作出判决并无不当。耿、杨某要求重新评估和鉴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耿、杨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耿、杨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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