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徐兵祥不服被告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北区政府房屋征决定一案,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10日向被告新北区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于2012年8月31日2012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徐兵祥的委托代理人张菁,被告北区政府委托代理人赵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被告新北区政府于2012年7月6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常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以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由,作常新征(2012)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三井街道巢湖社区地块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泰山路以东、通江路以西、井河以南至宁界;藻江河以东、泰山路以西、龙城大道以至天宁界。启征日期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被告新北区政府并于2012年7月7日常州日报公告了上述房屋征收决定被告北区政府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证据均为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2安排意见报告3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证明4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及附图5用地相关情况的审核意见及附图,以上证据1-5证明房屋征收合法性6征收补偿方案告及征求意见稿、附图及公示照片7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工作小组全体会议纪签到表8会议签到表、座谈会记录、座谈会情况总结9房屋征收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示10房屋征收决定书示,以上证据6-10证明征收决定程序合法11征收补偿资金测算咨询报告12该项目标准房、营业用房基准价格评估报告13资金证明14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上证据11-14证明资金的合法性。1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维稳工作预案其中包含被征收房屋调查汇总示16、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告知书及民意调查表17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结果汇总表示18无证认定申请及处理表;19委托协议书20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函21评估机构邀请函响应函调查表公告以上证据15-21证明其他征收程序合法被告新北区政府于2012年9月28当庭本院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22中国工商银进账单,证明2012年8月17日有11000万元资金存入征收专户23常州市新北区房产管理局盖章的权调换房大权初始登记位汇总表24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常州市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补充合同房源情况25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州火炬置有限公司的安置房认购协议及房源情况表26常州市新北区房拆迁管理室与江苏中天创元集团有限公司补充协议附房号及面积27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常州市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协议及房源情况表28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常州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协议及房源情况以上证据23-28证明常州市新北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原常州市新北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安置房屋有处分权。被告新北区政府提交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第十条、第五条、第十六条,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证明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且被诉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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