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意的问题一审主要以红云公司便臣的借条上的印章是杨有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有所为根据杨有的陈述和红云公司的答辩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同时也认为红云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推定杨实际借款人事实上杨有也陈述出借人明红不同意杨有以个人名义借款明红愿意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是对出借的对象尽到了审查义务二杨有转交了红云公司的借条也将红云公司的开户行账户同转交这更让我方当事人相信有代表的是红云公司结合红云公司彭霞琴、有之间的紧密关系在明借款之前杨有与彭霞琴就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这一点也是不可回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对杨有这种转交借款的行为是可以产生合理信赖的也就是说明不会想到杨有自己打一个借条,盖一个明红可以合理信赖这个借条的出借人就是彭霞琴,就是红云公司三明红依据有提供的红云公司的账户确实把钱转进去了这再一次证明明红所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并且这也同时印证了明红完成了出的义务从借贷的动意到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完成,完全形成了借贷的全过程所以我方认为本案的借款是有合意的并不是没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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