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上诉人多喜乐陶瓷(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喜乐陶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一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9月20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7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多喜乐陶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建新委托代理人孙建明、杨伟忠,被上诉人长业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延根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明:
长业建设公司通过程序取得了多喜乐陶公司新建厂区工程承包权,2008年1月10日双方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喜乐陶瓷公司承建新建厂房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建工程1#厂房、2#厂房、3#厂房、泵房、门卫水电及附属室外围墙、道路、雨污管网工程工程范围为发包方提供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以及工程由于设计变更优化引起的增减工程。开工日期:2008年1月28日、竣工日期2008年8月28日,合同约定工期210天,双方约定涉案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约定总价合同3050万元。并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不受原材料、工期变化调整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必须是设计图纸的变更所导致的工程量的变更双方在通用条款第26.1款中约定在开工后的四个月的5号4月25日)且工程量完成40%以上开始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50%工(特别约定:如果此项应付工程款超过人民400万元则发包方400万元支付承包方不得以此工程款清为由停工或怠工),以后每月5号支付上月完成工程50%工程款,至工程竣工验收格时支付至80%作为本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第一个月第二个完成工程量的付款,由发包按照银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承包人在26.2款中约定待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应完成决算审计承包人支付工程决算总价的95%对于竣工验收后的一年内所支付的15%工款按12个分摊支付,如延误付款的,由发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月同比例支付给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为徐景远,承包方派驻的工程师为杨柏松。双方在合同中对质量保修责任中约定本工程约定的工程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2008年1月22日长建设公司出具企业法定代表证明书及委托书各一份企业法代表书明杨长甫为其公司法定表人委托书的内容是:杨长甫授权委托金瑞龙为其权代表,处理多喜乐陶瓷公司工程所有事宜,全面负责该项目工作,杨长甫在委托书中明确该委托人所签署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2008年2月19日长业建设公司向多喜乐陶瓷公司出具变更承包方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为王绍平的通知。
2008年3月20日,双方订立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由于长业建设公司方的原因导致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延误,故双方约定涉案工程开工时间变更为2008年4月12日竣工日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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