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录音开始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2012年4月30日,张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彭某借款6,并于当日立下欠条一张,内容为:经切彭某人民币万元,属实张某,2012年4月30日借款彭某催讨未果,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归还彭某借款6万元诉讼某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向彭某借款6万元的事实,有欠条为证某、张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张某对该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彭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6万元合法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某经法院合法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张某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归还借款6万给彭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650元由张某负担判后张某上诉本院,一、彭某张某配偶、李某合伙做生意,彭某于2011年114日陆续20万元,张某配偶李某出具条,确认收到彭某20万元出资款后来由于生意失败生意亏损的41000元,双方尚未结算的情况下,李某陆续还彭某出资,由于张某夫妻缺乏沟通,还款过程中两人同时对彭某进行还款,导致多还给彭某50200元,二、退一步讲,即使如彭某所言,是张某向彭某借款6万元,根据还款收条和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张某已经向其款73200元,了13200元,而不是彭某所说的还欠6万元,三、张在一审中为出庭应诉因为彭某当时对张某谎称这件事在2012民法 初字第1324号案调解算了,导致张某还款证据,却未出张某上诉本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彭某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彭某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问题,是彭某与张某是否存在6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彭某主张张某向其借款6万元,提供张某出具的欠条应张某已确认欠条是其出具的,故本认定彭某与张存在6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上诉主张6万元是另案20万元投资款中的款项,其还清该6万元,对于张某上诉意见,本院分析如下:一、当事人是彭某与李某,张某李某属于不同诉讼主体,张某上诉称涉案6万元,已包括李某的款项中,与其出具欠条的行为不符合,二、张某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已经过生效民事判决审查,该生效判决将张某还款作为李某归还彭某款项进行抵扣,将该生效判决除的还款作为本案中的还款,缺乏事实依据,三、本案是彭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张某李某彭某之间的纠纷于本案混为一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张某提出上诉的理由和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结束

输入稿:

暂时只能查看自己录入的文稿!
孤勇者华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听打了10分08秒;平均每分65字;输入原稿的 53.18%;听打正确率 82.53%
00:0000:00

老板就是老板,红包就是比别人厚! 点击开始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