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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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下面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交叉进行。现在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原代: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被告答辩?
被代:租赁合同的事实无异议,对于租金部分被告认可从签订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两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从应该支付的租金开始到原告起诉之日期间,被告认可尚未支付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原告起诉的租金时间和计算方式。合同第一期为20118月18日签订,支付租金时间为2013年3月5日计算房屋租金,第二期合同为2012年2月7日签订房屋租金起算时间为2013年6月8日两期合同计算至20151月8日,两期合同未支付的总金额为200万元。2012年2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认为不应当支付原告至今尚未向被告提供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据被告了解,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由于原告未提供房产证复印件致使被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经营,不能实现合同租赁房屋的目的,因此该租金不应支付。2011年8月18日签订租赁合同,该房屋有3次停电及房屋,共计给被告造成80万元,该租赁房屋的房租应当扣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支付。
审:原告对被告答辩意见有什么质辩意见?
原代:被告的答辩意见不能构成拒付租金的理由。
审:原告举证?
原代:提供
1、租赁合同2;
2、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发催款函;
3、催款通知书及信函,证明被告尚未履行租金给付义务;
4、计算清单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应当是600万元,但是基于法律规定违约金高于本金,所以我方按照欠付租金的30%计算违约金;
5、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的租赁房屋是取得交付备案证书的,可以正常使用的。
原件经核对后返还原告。
审:被告质证?
被代: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异议,对证明内容也无异议,对于计算的违约有异议,本金应该将2012年27签订的合同租金应当支付。
审:被告解释下证据无名称相符的原因?
被代:同原告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被告本人,第二皇家一号是被告就2011年8月18日承租了原告的房屋后办营业执照开办的娱乐会所,东韵是被告承租原告2012年2月7日的房屋后准备第二家娱乐会所并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
审:向被告释明,由于被告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反诉请求,因此本案中不对被告反诉处理,被告另行立案处理,被告是否清楚被代清楚审:原被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被代:要求对原告发问原告提供的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是否给付过被告原代:没有给付被告的义务,如果被告需要知晓可以向其出示复印件。
审:法庭调查结束,原被告发表辩论意见原代:没有被代:同质证意见。
审: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依法判决。
被代:支持被告答辩,驳回原告诉请。
审: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代:可以。
原:可以。
审:给原被告双方7天调解时间如调解不成本案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择期宣判,现在休庭。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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