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诉机关起诉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陶某为处理某某某加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让被告人王某寻找排污地点,被告人王某找到被告人沈某用于收购油的码头被告人陶某到此处查看后,三被告人商定通过此码头向某某某河内排放污水沈某在王某的指使找到被告人,让向某驾驶油罐车运污水被告人驾驶油罐车某加工有限公司的生产性污水运至码头,由被告人沈某、向某向某河内进行排放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罚金,系初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只是造成某发黑发臭的原因之一,故建议被告人陶某从轻处罚,单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陶某为处理某某市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让被告人王某寻找排污地点,被告人王某找到被告人沈某用于收购油的码头被告人陶某处查看后,三被告人商定通过此码头向某某河内排放污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沈向某违反国家规定水体排放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犯污染环境,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陶某王某、沈、向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陶某能积极赔偿损失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陶某王某、向能预全部罚金被告人沈某能部分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王某、沈、向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陶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陶某不宜单处罚金,辩护人提出的该量刑建议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不受破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输入稿:

暂时只能查看自己录入的文稿!
哈哈肉夹馍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听打了10分02秒;平均每分70字;输入原稿的 70.91%;听打正确率 76.52%
00:0000:00

打字吧的发展离不开你的支持,谢谢你的打赏! 点击开始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