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罪于2021年10月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3日公开开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注册会员等名义骗取刘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并上述账户注册多个网络账号被告人某某在网上发布虚假的酒店代订优惠信息被害人在网络平台下单后某某使用被害身份信息到酒店预订房间但不付款随后被害人谎称已订购好酒店诱导被害人确认收被害人支付到网络平台的资金被转到某某控制的账户从而被骗经审查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某某利上述方式先后诈骗被害人50余人诈骗金额人民币共计约18万元该款项被某某用于赌博个人日常支等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提取笔录以及电子数据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李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李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希望对其从宽处理关于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诈骗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责令退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罚金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责令被告人李某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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