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1999年8月15日生,汉族,系被害人王某乙之子。
法定代理人吴某乙,吴某甲父亲被告人冯某,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5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孙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乙,被告人冯某及其指派辩护人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被告人冯某与被害非法同居2006年冯某前妻离婚后与王某共同生活。2015年2月被告人冯某王某与他人发生关系并产生感情曾多次劝说与他人分手,并动手殴打乙。同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冯某在与乙的暂住某出租屋内再次王某与对方断绝关系无效后,产生杀害王某乙后自杀的念头,遂双手猛掐王某乙的颈部致王某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遭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晚22时许,被告人冯某遗书后至本市某公园内上吊自杀体原因未能实现而放弃,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宣读了证人朱某、胡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冯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提出其在劝被害人王某与他人分手时并没有动手王某乙;其与乙是相约自杀冯某的辩护人提出冯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的过错被害人王某乙和冯某系相约自杀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本院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因王某乙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万元,死亡赔偿王某乙38万元,扶养费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王某乙5万元,共48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示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审理明,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王某乙于2004认识后开始非法同居2006年冯某离婚后与王某乙共同生活2015年2月冯某发现王某与他人产生感情曾多次劝王某乙与他人分手,并动手殴打王某乙。同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冯某在与王某暂住某出租屋内再次劝与对方断绝关系无效后产生杀害王某乙后自杀念头,遂用双手猛掐王某乙的颈部致王某乙当场死亡。经鉴:王某乙系遭扼颈致机械窒息死亡。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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