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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自负盈亏、诚实信用等属性的内在要求民法属于,私法自治为其一般原则它规定了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市场经济所必的法律制度。所以说,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我国已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它基本上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目前应当尽快完成已列入立法规划的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制物权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直接控制和支配财产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法律我国在相当长时间里漠视物权,以为有了公有制,社会生产力就会自然而然发展起来公有制优越性在于它使人人生产资料方面处于平等地位消灭剥削现象。这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也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但公有制的具体制度如果不完善,也可以使生产者与财产的距离拉远,可以使人们创造财富的内在动因弱化,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造成生产力的破坏。我们不能搞私有化,因为这是对劳动者的大洗劫。而要坚持公有制,就必须用健全的物权制度完善公有制从而使公有制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实践证明,如果一个国家的物权法律制度不健全财产关系不明晰、不稳定就很难鼓励人们去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维护财富。我国改革开放十六年来经济之所以蒸蒸日上,不容忽视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的物权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当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物权法从而调动起全社会创造财富积极性使民富国富国家财产不断壮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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