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上诉人多喜陶瓷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喜乐陶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苏中民一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多喜乐陶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建新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被上诉人长业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延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明长业建设公司通过投标程序取得了多喜乐陶瓷公司新建厂区工程承包权,2008年1月10日双方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长业建设公司为多喜乐陶瓷公司承建新建厂房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建工程1#厂房、2#厂房、3#厂房、泵门卫水电附属室外围墙、道路、雨污管网工程工程范围为发包方提供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由于设计变更优化起的增减工程开工日期2008年1月28日竣工日期2008年8月28日合同约定工期210天双方约定涉案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约定总价合同3050万元并约定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的风险范围不受原材料、工期变化而调整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其他调整因素必须是设计图纸变更所导致的工程量的变更。双方在通用条款第26.1款中约定在开工后的第个月5号(4月25日)且工程量完成40%以上时,开始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款特别约定如果此项应付工程款超过人民币400万元则发包方按400万元支付承包以此工程款未付清为由停工或),以后每月5号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款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支付80%作为本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完成工程量未付款,由发包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承包人。在26.2款中约定:待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应完成决算审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决算总价95%对于竣工验收后的一年内所支付15%工程款按12月分摊支付如延,由发包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月同比例支付给承包人双方还在合同约定发包方派驻工程师为徐景远,承包方派驻工程师柏松。双方在合同质量保修责任中约定本工程约定的工程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2008年1月22日长业建设公司出具企业法定代表证明书及委托书各一份企业法定代表证明书明确杨长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内容是:杨长授权委托金瑞龙为其权代表处理多喜乐陶瓷公司涉案工程所有事宜全面负责该项目工作杨长甫在委托书中明确该委托人所签署文件我均予以承认2008年2月19日长业建设公司向多喜乐陶瓷公司出具变更承包方派驻现场工程师绍平的通知2008年3月20日双方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由于长业建设公司方的原因导致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间延误,故双方约定涉案工程开工时间变更为2008年4月12日,竣工日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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