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在庭审前告知申请回避权。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但由于我国诉讼法对于申请回避的提出并无效规定通常的做法是在庭审时才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名单,并告知他们对这些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待商榷理由是:1.庭审开始时才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申请回避权,具有突然性他们根本来不及了解关人员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不上申请回避了。2.容易使庭审中断,导致案件延期审理。3.容易产生对立情绪,影响判效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法律后果无外乎两种:一种是其所申请回避的人员被决定回避;另一种是其回避申请被依法驳回。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人当庭行使回避权常产生如下负效应:一是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有一种当众亮丑感,难免使其本人或旁听群众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不满情绪;二是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继续参与审判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偏袒另一方当事人,有的甚至因此挟嫌报复申请人一方。即使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处理,也难免使申请人及旁听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怀疑;三是容易出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庭斗气情形,使庭审无法进行。据此,笔者认为,申请回避权应在庭审前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完毕,不应在庭审中进行。具体做法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至送达诉书期间,应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名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限申请人至迟在开庭审理前三天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及理由,逾期则视为放弃。这样,不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充足时间来了解这些人员的社会关系,而且院也有充裕的时间来处理有关回避事宜,使回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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