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罪犯陈某江苏省某某市人现在江苏省某某监狱服刑。
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8苏中刑一初字第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31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09苏刑0085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陈某的定罪和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2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5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11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11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11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包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某某监狱指派警官李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陈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陈某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于2010年7月入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5月2012年3月2014年4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陈某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该犯系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计算,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33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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