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意的问题一审主要以红公司便臣借条上的印章是杨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征有所为,根据杨有的陈述和红公司的答辩认定双方之间具借贷合意同时也认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推定杨有是实际借款人事实上杨有也陈述出借人明红不同意杨个人名义借款明红愿意的对象是红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是对出的对象尽到了审查义务二杨有转交了红公司的借条也将红公司的开户行账户同时转交更让我方当事人相信有代表的是红云公司,结合红云公司彭霞琴、有之间的紧密系,明宏借款之前杨与彭就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这一点也是不可回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对杨征有这一种转交借的行为是可以产生合理信赖的也就是不会想到杨有自己打一个借条盖一个印章。明红可以合理信赖这个借条的出借人就是琴,就是红公司。三依据杨有提供的红云公司的账确实把钱转进去了这再一次证明明红所借的对象是红公司,并且这也同时印证了明红义务,借贷的动意到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完成完全形成了借贷的全过程所以我方认为本案的借款是有合意的,并不是没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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