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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耿某杨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林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某杨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耿某经营的是家庭作坊是错误的,耿某是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某某市某某区小河康车辆配件厂,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非家庭经营,将杨某列为赔偿义务人没有法律依据;(耿某不是火灾事故责任人,在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不需要承相应赔偿责任;(鉴定程序和结论是错误的,评估确定的火灾损失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进行评估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杨某和耿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小富车辆配件厂属个体工商户尽管承租人和经营者是耿某但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应当家庭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况且杨某在某某市某某区公安消防大队所询问笔录中也陈述参与家庭作坊经营故二审判决耿某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耿某杨某是否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起火点在耿某经营的家庭作坊,原因主要是耿某在家庭作坊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所导致且耿某使用租赁房从事喷漆作业,依法经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审核验收,耿某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故耿某家庭作坊引起火灾导致相邻的张某财产损失当然应耿某承担二审法院考虑租赁人耿某经营的是易燃易爆物,且未经消防审核验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张某本身经营的所也未依法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故张某对损失的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二审判决责任分配是恰当。(关于鉴定程序和结论是否错误的问题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合法价格鉴定资质的其次,鉴定程序启动前,一审法院依法通知耿某参加火灾现场勘及评估,但耿某拒不参加故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结合一审法院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及物品清单进行了现场勘察、市场调查后作出了价格鉴证结论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一审中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耿某杨某对鉴结论提出异议也申请重新鉴定,但耿某杨某未提出充分证据来证明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证据故二审依该鉴结论作出判决并无不当耿某杨某要求重新评估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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