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敖某、被告谢某到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某与被告谢某结婚后婚姻关系尚可,生育长女后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发展到打架的程度,原告因遭到被告的殴打曾经公安机关报案,并因医院治疗。为此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对此被告有责任考虑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实无和好希望本院据此准予原告某离婚请求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从居住条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和辩解意见孩子谢某应当跟随原告某生活为宜,孩子谢某应当跟随被告谢某生活为宜,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双方互相向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一三十二条第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
二、孩子谢某跟随原告某生活,由原告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谢某跟随被告谢某生活,由被告谢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长大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面包车一辆归被告谢某所有,由被告谢某支付给原告某车辆补偿款15000元;
四、夫妻共同债务10000债务人为谢某父亲),由被告谢某偿还。
五、驳回原告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中级人民法院。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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