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彭某诉被告某某人民政府履行政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2013123日向提起行政诉讼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124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4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彭某,被告某某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告于20131010日向被告依法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要求书面公开申请人承包后被江苏某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131013被告收到该申请后未公开以上信息也未出任何回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政不作为特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告立即公开信息、公开原告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对于公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征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提出涉及其利害关系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的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的信息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十五个工作日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公开相信息也未作出任何回复,但被告在本院对该案立案受理前已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故院认定被告作出的答复超过了法定限,该超期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属于程序瑕疵,且该迟延答复行为未对原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造成影响和损害此外要求限期被告出同样内容的答复也没有必要本院建议被告在今后的类似行政行为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严格依法办事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项的规定,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诉于江苏省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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