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经审理查明,患者某某与原告毛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原告三人2012年12月11日,某某因“胸痛10月余,加重一周南京市鼓楼医院心脏科入院诊断:冠心病、型糖尿病,入院治疗后不久宣布临床死亡审理中,本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对本病例作出医疗损害鉴定。庭审中,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162690元丧葬费25639.5元,被告对述费用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被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营养费1500元,被告营养期限30天没有异议但认为应按20元计算原告主张护理费1360元,被告对护理费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根据患者的自手术情况即使没有损害后果也是需要护理的告主张未医疗费97448.41元被告认为医疗费中包含了患者治疗心脏手术的相关费用,不应属于损害后果的支出费用,应由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理由是患者在春节前三天死亡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认为数额高,应由法院依法认定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医疗费票据复印件、病费用明细清单南京大学教职工自付医疗费证明、录音光盘被告提供的病资料南京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证据分析,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在其诊疗程中存在过错被告的过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关于本案的赔偿范围,对于未报销医疗费97448.41元,有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和南大学教职工自医疗费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营养费本院原告主张营养期限30天予以支持,按照20元天的标准计算,故营养费为20×30=6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36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该数额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综,医疗费97448.41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1360元死亡赔偿金162690元丧葬费25639.5元纳入赔偿范围,共计287737.91元,45%份额为129482.06元。因考虑被告在术中变更方案后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同时综合被告的其他过失性质程度以及原告精神痛苦,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综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为159482.06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南京市鼓楼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毛某某159482.06元、驳回原告毛某某红、郑冬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21元原告毛某某承担1000元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负担1021元,南京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费2200元由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原告3221元)。如不服本判决,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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