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罪犯朱某某。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2008宁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20日,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作出2008苏刑三终字第013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朱某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判被告人朱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19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5月23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7月2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朱某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朱某某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具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狱管理局经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于2010年2月入监。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真诚悔罪。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2012年4月2013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朱某某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2年度、201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该犯涉毒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朱某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2032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输入稿:

暂时只能查看自己录入的文稿!
俺必定上岸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听打了09分52秒;平均每分71字;输入原稿的 58.75%;听打正确率 98.33%
00:0000:00

打字吧的发展离不开你的支持,谢谢你的打赏! 点击开始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