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开始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1990年9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2年,1996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7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3年,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7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管制2年,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前罪为执行完毕,决定执行管制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2月22日,管制考验期满,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 以民秦 检诉 刑诉2015 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秦淮区,鼓楼区等地先后四次扒窃他人财务,共计价值人民币265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3月8日20时许, 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新街口南站公交站台,趁被害人孙某上100路公交车不备之机,窃得孙某放在上衣右口袋内的小米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2015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开往南京西站方向的16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本市鼓楼区鼓楼站时。趁被害人贾某下车不备之机,窃得其包内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70元。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三、2015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开往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方向的100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时,趁被害人廖某不备之机,窃得其背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元,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四、2015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秦淮区公交车站,趁被害人张某上16路公交车不备之机,窃得其裤子左口袋内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17元,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各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违法犯罪,多次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7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于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至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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