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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19909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21996年因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7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3200410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75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管制2年,200912月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6月因犯盗窃罪判处管制1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8月因盗窃罪判处管制1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前罪为执行完毕决定执行管制1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2月22日管制考期满因本案于2015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516被刑事拘留,同6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秦 检诉 刑诉2015 467起诉书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本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秦淮区,鼓楼区等地先后四次扒窃他人财务共计价值人民币265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3月8日20时许, 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新街口南站公交站台,趁被害人孙某100公交车不备之机,窃得孙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2015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开往南京西站方向的16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本市鼓楼区鼓楼站时。趁被害人贾某下车不备之机,窃其包内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70元。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三、2015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开往本市雨花区安德门方向的100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时,趁被害人廖某不备之机,窃得其背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元,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四、20155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本市秦淮区公交车站,趁被害人张某16路公交车不备之机,窃裤子左口袋内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17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上述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违法犯罪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酌情从重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7个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控被告人李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条之规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至20155月16日至201511月15日止。罚金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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