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由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近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1986年一审收案160多万件,1995年则达到400多万件,翻了一番多。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司法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司法机关在新时期总的职能作用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四化。各个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职能是: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负责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并负责民事经济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的执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包括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并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侦查权,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刑罚执行权,通过其领导管理的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司法机关在行使上述职能的活动中,要达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即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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