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某某诉被告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客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由审判员代理审理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陈某某被告长客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诉称2003年12月7日原告某某之父倪某驾驶被告所有的大客车执行被告安排的运输任务沿宁连线由南向北行驶到盱眙县城境内一大货车尾部相撞车乘车人张某某等16人受伤周某某死亡事发后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某驾车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张某某等16人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民一初字第875号至8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赔偿张某某等16人各项费用共计174218元被告与死者周某某的家属在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解下达成协议同赔偿周某某家属人身损害赔偿费用116700元某因事故被送医院抢被告支付了抢救费14万元被告在扣去原告14万元以后却拒绝向原告出具任何手续同时某驾驶的车辆是经保险公司保险的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能得到理赔被告为某办理了代收代保险却拒向保险公司理赔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原告不断要求被告返还被扣款项但被告总是推脱不明确表态原告于2012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返还在原告经营期间所扣的原告之父倪某交通事故中赔偿张某某等16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款174218元赔偿死者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116700某抢救140000元共计430918元原告为支持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并申请证人郭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证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交警部门对责任的认定2盱城警署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证明倪某于2004年2月8日死亡3盱眙县人民法院2004盱民一初字第875号至第89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某等16人向法院起诉责任承担主体是本案被告共计赔偿174218元4盱眙县人民法院生效证明证明16份民事判决书已生效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周某某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明交通事故中周某某死亡经过警部门调解共赔偿周某某116700元被告长客公司对证据1至5质证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交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记载是从溧阳回城途中发生事故该趟运输并不如原告在诉状中所述是被告安排的运输任务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最终的赔款以及造成的损失因里面还涉及诉讼费可能有直接损失还有间接损失6单车承包标的统计表西北公司承包车主驾驶员联系簿证明原告是在被告单位承包车辆被告长客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由于联系簿都没有单位印章且年代久远但倪某和倪某某都曾在被告单位承包线路7录音资料2011年12月2日在被告西北公司经理办公室谈话人是倪某某和西北公司经理王某某证明原告一直在就此事找被告被告长客公司质证认为经与王某某核实当时倪某某确实找过他但具体内容已经记不清了从原告提供的书面内容看我们对原告表示同情跑车钱都用于还钱但原告心里清楚跑车为何没有拿到钱特别是2006年钱已经还完了合同终止如原告认为权益受到侵犯在2006年就应当知道权益遭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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