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四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必须是法律主管案件和诉法院管辖权案件。对学术界争议问题的看法。
 一、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问题一般认为是本诉的处理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是事实上利害关系。但对什么利害关系,有不同理解,主要有五观点一是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到影响二是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导致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三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履行义务有直接或间接影响。四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民事上法律关系因该当事人败诉,他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四是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权利义务实现,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有牵连关系上述观点有可取之处尚有一些不足第一、二种观点表述过于简单忽视法律关系内在牵连的剖析,难免有些笼统模糊第三种观点解释过宽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滥定第三人现象第四五种观点大同小异,在第三人范围方面有较强的合理性科学性但是将法律上利害关系仅仅界定为当事人方败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承担义务,则值得商榷应该从四个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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