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上诉人多喜乐陶瓷(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喜乐陶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民一第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多喜乐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新、委托代理人孙建明、杨伟忠,被长业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延根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长业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了多喜乐陶瓷公司新建厂区工程承包权2008年1月10日双方根据招、投文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长业建设公司为多喜乐陶瓷公司承建新建厂房工程,工程内容为新建工程1#厂房、2#厂房、3#厂房、泵门卫、水电及附属室外围墙、道路、雨污管网工程工程范围为:发包方提供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由于设计变更优化引起的增减工程开工日期2008年1月28日竣工日期2008年8月28日合同约定工期210天双方约定涉案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约定总价合同为3050万元并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不受原材料工期变化而调整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其他调整因素必须设计图纸的变更所导致的工程量的变更双方在通用条款第26.1款中约定在开工后的第四的5号(4月25)且工程量已完成40%以上时开始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款(特别约定:如果此项应付工程款超过人民币400万元则发包方按400万元支付承包方不得以此工程款未付清为由停或怠工),以后每月5号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款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支付至80%作为本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完成的工程量未付款由发包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承包人26.2款中约定:待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内,应完成算审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算总价的95%,对于竣工验收后的一年内所支付的15%工程款12个月分摊支付如延误付款的,由发包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月同比例支付承包人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为徐景远,承包方派驻的工程师为杨柏松。双方在合同中对“质量保修责任”中约定工程约定的工程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2008年122长业建设公司出具企业法定代表证明书及委托书各一份企业法定代表证明书明确杨长甫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内容是:杨长甫授权委托金瑞龙为其全权代表处理多喜乐陶瓷公司涉案工程所有事宜,全面负责该项目工作,杨长甫在委托书中明确该委托人所签署文件我均予以承认2008年2月19日长业建设公司向多喜乐陶瓷公司出具变更承包方派驻现场工程师为王绍平的通知。
2008年3月20日双方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由于长业建设公司方的原因导致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延误,故双方约定涉案工程开工时间变更为2008年4月12日竣工日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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