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某为处理某某市某加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让被告人王某寻找排污地点被告人王某遂找到被告人沈某用于收购油的,并带被告人陶某到此处查看后,三被告人商定通过此码头向某某市某河内排放污水。后沈某在王某的指使下又找到被告人向某让向某驾驶油罐车污水,被告人向某遂驾驶其油罐车将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性污水拖运至该码头,由被告人沈某、向某向某河内进行排放被告人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积极赔偿,预缴罚金,系初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只是造成某水体发黑发臭的原因之一,故建议对被告人某从轻处罚,单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陶某为处理某某市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让被告人王某寻找排污地点被告人王某找到被告人沈某用于收购废油的码头,被告人到此处查看后,三被告人商定通过码头向某某市某河内排放污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王某沈某向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陶某、王沈某向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向某均能预缴全部罚金,被告人沈某能预缴部分罚金亦可酌情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王沈某向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四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不宜单处罚金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不受破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第七十二条第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第五条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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