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 李某某 系被告人田某甲的小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4 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小丽,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3年4月13日23时50分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某农场二环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某小区门前,摩托车前部与逆向停在路边陈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田某甲摔倒受伤。经检验鉴:在送检的田某甲静脉血中检验到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被告人田某甲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王某、祝、田证言笔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连云港安局通巡逻警察支队连云大队连公交认字2013第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田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查经过,田某甲危险驾驶案综合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甲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6月23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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