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鼓楼区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原告2012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2012年9月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某被告鼓楼区人社局委托代理人樊某某朱某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鼓楼区人社局根据原告申请于201112月21日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核定表下称补缴核表被告于2012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被告未提交证据被告提交的依据有:1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关于解决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办法2宁苏社险200310号关于完善我城镇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制度的通知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19783月至19887在国有企业南京鼓楼玩具厂上班担任储运工工作零四个月依法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由被告履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规定原告个人不用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第一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有权依法享有参加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次被告应执行明显违法的依据2011282文被告行明显违反社会保险规定依据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016月19日之前被告应当承担个人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卡缴费卡号为0079204原告依法缴纳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16月19日之前原告个人编号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卡一直在被告处是被告将其收藏原告不知道被告什么时候为原告建立了依法应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卡原告没有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卡是不能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只能是被告缴纳20016月19日经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申领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卡被告禁止原告依法缴费侵害原告享有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出的2012鼓复决字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撤销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没有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保护原告享有参加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依法判令原告补缴5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补缴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被告在这次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核定中故意丢原告至关重要原始档案材料安置分配介绍信等原告合法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工龄不被认可请求撤销被告的补缴核定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补缴核定表一次性缴费人员材料清单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2户籍簿3退职证明鼓楼区玩具厂和大方居委会出具证明4职企业工调整审批表5鼓楼区社会劳动保险所出具证明6档案馆材料7个人养老保险补缴材料申请8鼓楼区职业介绍所的职务证明9职工养老保险费卡10就业登记证营运证11复议申请书2012鼓行复决字1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提交的依据有1社会保险法201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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